关于公开征求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2)》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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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2-09-29 14:33 来源:山东省农业农村厅

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业行政处罚行为,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,推进依法行政,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根据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,制定了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2)》(征求意见稿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。

  1.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:sdnyzcfg@shandong.cn,邮件主题请注明“征求意见”。

  2.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:济南市十亩园东街7号608室,联系方式:0531-51789127。

  3.意见反馈截止时间:2022年10月30日。

山东省农业农村厅

2022年9月29日

  附件: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2)征求意见稿


关于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2)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

一、修订的必要性

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19)》自2019年12月27日施行以来,在全省农业行政处罚中得到普遍执行,规范了农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,促进了公正执法,实现了同一事项相同情形同标准处罚、无差别执法的预期目的。行政处罚法修订实施后,部分农业法律法规规章跟进做出了修订,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19)》出现了与上位法不一致,需要做出修订。《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22)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基准》)是以2019版为基础,结合新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的。

二、修订依据和过程

本次修订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》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《蚕种管理办法》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》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,按照农业农村部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》、《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》要求进行修订的。

2022年6月《基准》修订工作启动,成立《基准》修订工作组,7月底完成初稿,8月组织专家进行修改完善,法律顾问进行了合法性审核,9月形成《基准》(征求意见稿)。

二、主要修订内容

《基准》共分9个部分,135项。与2019年版相比,修改22项,增加18项,删除17项。具体修订内容如下:

1.农药部分。依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修改2项(增加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);依据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》(农业农村部、生态环境部令2020年第6号公布)增加2项裁量基准。

2.种子部分。修改5项,增加对法定代表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禁业处罚;依据《山东省种子条例》增加3项。

3.肥料部分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规定,增加“没收违法所得”,修改6项。

4.农产品质量安全部分。依据新修订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增加13项,修改8项。

5.农机部分。国家已经取消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,原有的与许可相关的处罚删除3项。

6.蚕种部分。依据新修订《蚕种管理办法》,修改1项,删除1项。

7.土地承包部分。依据新的《山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>办法》不再设置行政处罚事项,删除了原《基准》中农村土地承包的裁量基准10项。

8.农业环境保护部分。2021年12月3日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废止了《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》,删除了原《基准》中农业环境保护部分裁量基准3项。

9.其他部分。农业转基因、野生植物保护没有修改。


责任编辑: 庞巧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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